注会计算题,会的给解答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3:29:26
A企业2008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接受捐赠20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8万元,广告费200万元。2009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500万元,发生广告费200万元。请计算下列问题:
(1)2008年度可在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2)2009年度可在税前列支的广告费?
第二题,我没看明白大家的解答,能否说的详细些?

(1)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
8万*60%=4.8万<1000*0.5%=5万
所以,08年可在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4.8万。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扣除,超过部分结转扣除。
1000*15%=150,即08年可在税前列支150万,超过部分50万结转下年扣除。
(2)扣除限额1500*15%=225,由于还有上年结转未扣除的50万,所以09年可税前列支广告费225万。

业务招待费为营业收入千分之五或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哪个数小取哪个,4。8W可税前列支。广告费是销售收入的15%,08年是150W,09年是200W全额列支。

(1)2008年度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4万(8*60%小于1000*0.005)
广告费税前可以列支150万(1000*15%)
(2)税前列支的广告费为200+25万,税法规定可扣除数为225万(1500*15%),按税法规定,上年度超过营业收入15%部分(即50万)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不可超过该年度的扣除限额,故只能在进25万!

1.1000*5/1000=5
8*0.6=4.8
1000*15%=150
业务招待费4.8万,广告费150万
2.1500*15%+200-150=275万 (2008年未抵完的可在2009年继续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