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5:08:53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我是福州市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多少啊?

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 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 “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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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不明白的地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级上相同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是否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同是国家机关,为什么抬头不同?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气象局. 为什么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不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而是由财政部公布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