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进.关于离婚.急求高手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9:23:09
今天回来看到了传票.是离婚的.原告:女方[以前嫂子]被告:我哥哥。原因是因为感情不和。下面我简单叙述一下原告起诉状.
内容大概为;起诉费由被告承担。因为还有一小孩,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一半,还提到两个人曾经打架的事,因为两个人结婚之后就一直感情不和,被告由于工作原因很少在家,原告也不在我家住 经常在娘家住。和我们也没多少感情。后来有一小孩 ,去年过年 因被告喝酒回家之后 逗小孩玩 把小孩豆哭了 和原告发生争执,最后出手。以至于原告晕倒 ,【不知道是不是装的.】而原告现在起诉状上说是因为被告打小孩,原告阻止 而开始打的原告。然后就是原告被告之间经常为琐事争吵,出手的有两次 上面为其中一次,还有一次是因为被告讨厌原告说话带脏字,缘由 : 原告在娘家和他爸妈说话不带脏字 而在公婆家 说话经常带脏字 被告已经和原告说过多次 但原告还是照常说,而且和被告说话也不客气 最后也出手 但这次是两方都有伤。以上是原告起诉状。另外还附带一份病例证明,从起诉状上来看应该是因为第二次出手才弄的病例证明 但呐证明可能是复印件 什么都看不清
现在的问题就是 关于小孩的抚养费 因为小孩从出生到现在大部分是一直在原告娘家住 和被告这边感情不深 抚养费肯定是要出 是不是能否少附点?或者说小孩由谁抚养由谁承担 另一方不许支付任何抚养费,有没有这种可能??然后是病例证明 也可能是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医药费什么的,但那以时隔三月左右 在去看病 开证明 是否有效?注明: 病例证明没有说什么病例 也没显示医药费 也没有病人的姓名等等。 假如原告真的是要要求赔偿的话 应该怎样?目前就这些 请大家帮帮忙 如在有问题 还会继续请大家帮忙的 小妹在这谢过了.
有没有一种可能性 是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不足 法院会不支持接触婚宴关系的啊??

基于你的提问我仅作如下答复:
  一、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于诉求负举证义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关于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