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按份共有协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3:25:02
甲乙夫妻二人有房屋一栋,丙是其女。
乙现在去世了。
女儿丙继承母亲的房屋的份额的一半,另一半由父亲继承。
也就是房屋3/4是父亲的,女儿有1/4.
请问现在父亲想卖这个房子。女儿能不能按共同共有人的方式反对。
还是按份共有,父亲占多数。女儿没权利反对。
这个问题怎么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案情中的共同共有人原本是夫妻,但是妻子死后女儿继承了妻子的部分财产,所以丈夫与女儿就成了共同共有人,所以
如果女儿不同意出售的,父亲不能出售。
如果同意的,父亲应当妥善安置女儿处所并给与相应补偿。

涉及实务操作问题,要看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如继承未办理实际过户,则可要求办理共有产权证。共有产权人之一反对卖房的,房管局不会办理过户手续。

按法律规定,房屋是按分共有,女孩有权反对,如果父亲已经卖房女孩也有权要求父亲赔偿其因卖房所受的损失

thrfgn tjtdyhgadfvhm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