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起固定资产进项税可抵扣,为什么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没有明确指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8:34:47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了不可以抵扣的项目了,所以没有说的就可以抵了。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非增值税项目”、“非正常损失”做了明确的界定。

因此,固定资产用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个人福利用的固定资产及其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