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能够计算进项税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0: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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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文件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必须符合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因此,固定资产用于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集体、个人福利用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