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院批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16:05:49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核不给予批捕决定,那级检察院坚持批捕这合理吗?

关于检察院批捕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不合法,但是要看案件的具体管辖,如果案件还没有进入到提交上级决定的程序,上级的建议就不具有绝对效力

不合理和不合法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概念,法律只承认合法与否的问题,只要有法律明文,即使不合理也要依法,法律和道德评价有严格界限

不合理。上下检察院是领导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