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法律求助 在线等待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20:29:12
我亲属在和朋友一起出门的时候,乘坐了县国资委名下乡政府主任开的乡政府的车。车内有四人, 我亲属和她的丈夫,还有乡办公室主任和他的一位女性朋友。行程中, 那女孩要求开车,主任就把驾驶位置让给了她。女孩没有驾照,并当时喝过酒,结果半路发生车祸。乡政府主任当场死亡,肇事者也腿部受伤,我的亲属脑部重伤,经抢救虽然保住了性, 但至今5个月未苏醒。 经过3次开颅手术, 医疗鉴定已经是植物人 。近半年来的医疗费, 靠家里卖房和借债支付 ,肇事者一分没付,期间肇事者亲属也没去看望我亲属一次。 如今,这女孩家里认判,说交通法规定 超过16岁家里就不负责了,家里不给掏一分钱。女孩却无能力支付费用。现在,县国资委和乡政府也都推卸责任,说有新条文规定 ,如果是他们的员工开车肇事, 他们可以赔偿,但肇事的是那个女孩,所以他们不负责任。 目前我亲属家里因为治病欠下了很多债,却无处找到说理的地方。所以在这里请求哪位懂法的热心人士给予帮助,给一个正确的答案。我主要问的是,县国资委和乡政府没有任何连带责任吗?

一、该案应重点考虑以下问题,很重要:让乡政府承担责任?合理的请求数额。
二、事故太大,情理根本无法解决;唯一解决方法就是起诉。
北京律师

主任也要负责任的,女孩没有驾照(也许他能推托为不知道)但在知道当时喝过酒的情况下,还让女孩开车,已经是在给车内其他人员生命带来危害了。
若女孩家属不肯赔偿,那只有打官司了。既然主任死了,那女孩就要付主要责任,无期是逃避不了了,赔偿的计算方法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三、交通肇事财产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