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传染疾病给别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5:24:45
我一个同事,如果他有某些疾病(如各种可通过唾液传染的疾病,如甲肝、梅毒、还有什么?) 通过饮料等故意传染给我。请问他是否触犯了 病毒扩散罪? 请问我需要什么证据来起诉他?
那我能以什么罪名起诉对方?

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故意传染疾病的犯罪,在我国可以 一般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你可以报案,也可以自己搜集一定的证据后移交公安机关,当然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进行立案提起诉松。

你说的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不构成的。因为这个罪第一要求是过失犯罪。而你这个同事显然是故意的,是危害更大的一种行为。第二这种犯罪要求一定的特殊身份,如医务人员等,你的这个同事是不具备的,他仅仅是一种伤害行为,应该按照更加严重的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毒种、菌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在整个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分离、引进、培养、试验以及传染病菌苗、疫苗的生物制品研制开发、生产使用占据着重要一环。如果疏于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进行规范严格科学细致的管理,一旦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失控,则不但无法实现从事这项工作以防治传染病的善良愿望。反而会变成传染病发生、传播乃至流行的肇因,酿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的恶果,并导致整个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失败。国家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引进、供应、保藏、携带、运输、实验以及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供应、使用等制定了一系列严重的管理制度。一方面,国家在《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以及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作了一般性管理规定;另一方面,国家又制定了防止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专门性管理办法,如《建立健全医院内感染管理组织的暂行办法》、《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等等。这些规定是防止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制度保障,必须严格遵守。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直接违反了上述规定,首先干扰和破坏了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并进而严重危害或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应予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