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性满45周岁有没有相关劳动法律保障???急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7:16:04
北京女性满45周岁有没有相关劳动法律保障???急等
北京女性满45周岁,未有任何工作过失,对于单位擅自调整其劳动工种有没有相关法律保障?急等,拜托大家了。要法律条文哦!谢谢大家啦~~~
或者细则或条款规定

您好: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从上述规定来看。劳动工种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因此,变更合同内容的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此外,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的规定了几种情形(见40条),在其他情况下不能单方面调整工种及岗位。
以上仅供参考。

根据《劳动法》以下条文

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如果单位没有违反以下条文就可以,单位可以依据生产经营状况对岗位做适当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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