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否能够作为行政主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2: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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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本身不是行政主体,它只是行政主体的授权组织,其本身不具有行政权力。比如学校学士学位证的授予权,它本身是无权颁发的,而是教育部(行政主体)授权该学校的。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学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如开除学生、毕业证书发放等

首先,学校与学生不是一种简单的民事关系。比如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时要服从学校管理规定,学籍学分及学位授予等,学校和学生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行政诉讼主体中一方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这个组织根据行政法的规定,也还应当同时具备这样的几个条件: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能承担其依法实施行政活动所生产的效果和责任。因此,行政主体不应仅限于行政机关,它还应包括具备以上条件的各种组织。在国家行政管理领域,虽然行政机关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某些非行政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再次,从理论上看,学校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这些权利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即具有典型的单方性和强制性,学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学校符合行政和主体的基本特征,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