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担保该不该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5:25:18
本人帮朋友担保一份信用社贷款,当时朋友说是五万元,银行信贷人员让我签字时也没说贷款数额。后朋友因犯罪入狱,上几天信用社突然起诉,而担保合同一看是三十万。当时担保时本人提供的单位收入证明为年收入三万,而信用社提供的借款申请书上确将本人的年收入写成二十万,固定资产写成七十万,这些我都不懂,至使贷款发放。请问信贷员和贷款人让我担保的行为算不算欺诈,本不应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贷款通则》第十条第一款:除委托贷款以外,贷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贷款人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再被充请问:
贷前审查是不是需要找担保人进行核实收入状况呢(信用社没有找我),而且,审查的材料也应该在信用社啊,可不可以要求他们提供呢。本人的收入证明也是提供给了信用社啊,可不可以要求他们提供出放贷时的调查材料呢(信用社在起诉的时候已经将贷款申请表提交到法院了,本人也有复印件)。本人的收入证明也是提供给了信用社,可不可以要求他们提供出放贷时的调查材料呢(信用社在起诉的时候已经将贷款申请表提交到法院),关键是如何搜集证据才能打赢这场官司(已开过一次庭)。盼速回。

根据担保法,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的为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数额的是全部债务担保。由于你们约定了担保数额,所以你应该担保的数额是30万。由于你们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因此你和债务人之间是连带责任。即:你和你的朋友任何一人都要为30万负责。
  不管当时你们之间怎么约定的。上了法院,法院只考虑担保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你能证明你在签订合同时对方有以上五种情况,那么你签订的担保合同就可以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则你不用对30万负责。

  补充回答:
  首先,这个诉讼不是行政诉讼,因此和行政法无关,轮不到行政法来调整。你和信用社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由担保法和合同法来调整。因为你和信用社之间是平等主体关系。贷款通则规定的约束对象主要针对商业银行或者信用社。你所说的信贷通则只是法条,但不是证据。在你的案件里焦点问题是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你说的可能是事实,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你要让法院支持你的诉求只能提供证据,你现在只是说:(本人提供的收入证明为年收入三万,信贷员却在贷款申请书中将本人的年收入写成二十万,固定资产写成七十万(本人只是一个普通公务员,并无固定资产,也未提供相关固定资产证明)而且未对本人的偿还能力进行调查(期间,本人已经在信用社为别人担保了二十万贷款,且正在担保期),就签订了担保合同,这算不算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呢,算不算是以欺诈手段违背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呢。)但没有证据证明你说的这些事情是事实。在法院看来,你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如果是出入自愿,没有不公平,没有欺诈,没有恶意串通,没有不合法。那么这份担保合同就是有效的,你就应该负责。可能你会说怎么不是欺诈,退一步说就算是欺诈,你要提供证据,证明别人对你实施了欺诈。你上了法院不能只陈述你的观点(即你刚才说的没有审贷就放贷)你要提供证据,就是要提供他们没有审贷就放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