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请教法律高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20:49:20
请问高手,我侄子和几个年龄差不多大的孩子(八岁大小)一起到街上玩,路过马路时一辆面包车(能坐八到十人,去吃酒席的),撞了过来,现在医院抢救,小腿粉碎性骨折,今天第三天仍然重度昏谜,医院专家都不给做手术了(马上就去了,没意义手术),这样的情况法律上会怎样处理?因为是集市,没有任何交通标志,马路是南北方向的,小孩是从路西面往路东过马路,车是从北向南行驶的,让后就发生了车祸,路两侧都是商店等都是埔面。象这样的情况,从法律上会怎样处理?

如果检察院不以交通肇事罪起诉的话,你可以追究民事责任,按照现在的交通法规,人车相撞的情形车方都要进行补偿,补偿多少取决于事故相关因素,如:司机的注意程度(通过集市应当有高度注意义务),车速(集市慢速),车祸发生后紧急处理情形(打120,联系勘验现场),驾驶员资质(驾驶本)及机动车状况(行驶本,年检)。
不过要等医治结果出来后才能具体进行赔偿行为。

按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因你侄子还在就治,此时讨论处理结果还为时过早,但基于你所述情形肇事方因承担主要责任.

当时应该有警察勘察现场了吧,说司机违章了吗。如果是司机违章导致,就是他负主要责任,这些孩子们在闹市玩耍过马路,家长肯定有监护不力的义务也负次要责任。
如果当时交警说司机没有任何不当或过失行为,也就是他的行为完全遵守了道路交通规则,那么这个责任职能您自己承担了。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规定,机动车都必须上交通强制保险,发生事故可以理赔,除非能证明被害者是故意。因此即使司机没有过失,只要发生事故,就可以要求交通强制保险进行理赔。但是理赔数额是国家规定好的。
2008年2月1日以后的事故: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国家只是确定了数额的赔偿上下限,具体数额要通过法官对具体案件的评价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