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案例分析题,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3:42:43
三道题:

1.某进出口公司接到一美商电报,邀请某公司报电动玩具车每台FOB纽约价。试问,电动玩具车系公司出口商品,为何美商要按此询价?

2.我某公司按CFR几个条件与外国一客户签约成交某出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房自理。我公司于10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因10月1日为我国法定假日,2日又适逢星期日,未及时向买方发装船通知。3日收到买方来电,称:该轮于2日下午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问我方是否赔偿?

3.某公司按CIF LONDON 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火舞,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房须于9月底前将行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房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房,如此签约是否正确.

能回答几题是几题.感激不尽.
回答好的有追加.
谢谢~

1.FOB是装运港船上交货。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后面是跟装运港,如FOB NINGBO。你FOB纽约价,是不合理的。
要么就CFR纽约,这样卖方就要承担出口相关运费。

2.我方应该赔偿。因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CFR,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原则上卖方就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3.不正确。
CIF合同下卖方履行的是象征性交货的义务,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指定目的港的船舶就算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是否安全及时到达目的港不是卖方的义务。该合同要求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2号抵达目的港,不是CIF性质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