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的盗窃案追诉时效,搞不懂高人指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7:08:27
某甲2004年4月-5月之间,一个月内,连续盗窃自行车10辆(每辆200元)。
某甲每次的盗窃金额均不构成数额较大。
其中一被害人发现车辆被盗,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立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予以立案后。某甲的这10次盗窃自行车还有追诉时效限制吗?
还是只有这一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其他9次因被害人没有报案,还受追诉时效限制。
也就是说从2004年5月--2009年5月。某甲的10次盗窃行为中有9次已经过追诉时效。。如果现在被捕只会追诉其中被害人报案的一次。
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
有点弄不明白。请高人指教。
我想问的是某家盗窃的10次盗窃行为中有1次被害人报警。某家还存不存在追诉时效?如果存在应该怎么计算?

此行为以最后一次行为开始同时计算追溯时效
如果被举报了 就举报的那次不计入追溯时效 随时抓人随时处理 其他的要存在追溯时效问题

里面有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法条表述 是“发现行为”

具体的这个.问题你可以去百~度~打110在出来的的一.个网.站问问.哪.里的律师 免费的 希望对你的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吧

你所提出的问题涉及追溯时效的起算。行为人盗窃自行车属于连续犯,追诉时效应当从最后一次盗窃起算。

追诉时效应当从最后一次盗窃起算.不过要看报警人什么时候丢的车。什么时候报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