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中法人的直系亲属能不能当出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7:17:19
如题

可以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出纳工作,但不能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因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其法人代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但可以在本单位会计机构担任出纳工作。但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鉴于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在防范上的积极作用,其他单位应当有必要对会计人员实行必要的回避或参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的直系亲属不能当出纳,因为这样违反了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责任和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不能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