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题目:某企业2008年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0:53:25
某企业2008年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则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该项费用的扣除额为多少?
答案是:75万
请问这过程是,怎么算出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因此,
该企业2008年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50万元
加计扣除50×50%=25万元
该企业2008年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额=50+25=75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申报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你提到的研发费50万加计50%抵扣应税所得,即账面列支费用为50万,税前扣除为75万,这一过程不用进行账务处理,产生的永久性差异直接反映在应纳所得税额和所得税费用上.

50+50*50%=75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会计 所得税 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