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未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7:51:59

已提未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季度时可以扣除,但是年终汇算清缴时还末缴,要调增应税所得额,也就是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注释,上面条款说确规定是“实际发生的”,而提取末缴说明没有实际发生因此,不能扣除。

已提未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税收法律没有规定,已计提未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欠税)不得抵税前扣除,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所以,已提未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应当正确理解“发生”与“支付”或“缴纳”的概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允许税前扣除”,则成本的扣除也必须是支付了款项,未支付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则费用的扣除也必须是支付了款项,未支付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完全演变成了未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由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就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收付实现制,根本就没有权责发生制可言。所以,国税局把“发生”理解为缴纳或支付显然是与企业所得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的精神相违背的。费用“发生”应当是指企业已经耗费或按照规定产生了现时义务。但实际发生并非意味着费用已经支付,企业有可能已经支付,也有可能尚未支付。
故上述答案是错误的。

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