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按破产法理解法院裁定受不受理破产的期限是否正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8:40:26
从债权人9月10日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法院应向债务发出通知5天,(9月15日)
债务人异议7天,(9月22日)
法官裁定不裁定前后:15天(本一般是:10天,特殊延期5天)合计:时间为:27天
因:国庆放:8天,
国庆节后10月15号已经到了破产法所说裁定受不受理的最后期限?

如果不是,请你纠正?

破产案根本不足遵守什么期限,法院远未脱离三奶那种看官员大爷猪头脸色行事的地步,尤其是涉及破产的。一年两年立案或不立都正常,人治国家就这草行。不信你自己往后看吧。

据说我们公司作为债权人在太原申请某官企破产案,2008年12月申请,催破产庭无数次,至今没动静,人家说破产案没立案期限,不知道哪家法律;另一在北京申请某公司破产案也是。非等把我们公司拖得破产后法院才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