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士后如何补办生育服务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2:31:15
我是在读博士期间要的小孩,2005年底出生。怀孕时,问过学校所属的计划生育办公室,说不能给我办理生育服务证,只给我建了个卡,说等我毕业之后,到工作的单位所属的办事处补办生育服务证。博士毕业后,做了博士后,我又问了所属的流动站单位的计划生育办公室,说不能给我补办,孩子不是在那里生的,我应该要找原来生孩子时候的单位补办。另外,爱人是军人,因为我没有随军,所以孩子也不能落在爸爸那里。所以爱人单位所属派出所也不能办这个服务证。

ps:我一直在北京读的研究生,现在仍然在北京做博士后。
我想知道我到底应该在哪里补办生育服务证?有了服务证,孩子的户口应该落到哪里?是不是等我出站工作之后到工作单位再补办?
学校那里已经明确答复,08年之前没有政策给学生办理服务证。学校所属的计划生育办公室给我出具了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证明。博士后所在单位也不给办理,说哪里生的找哪补。我至今都搞不清怎么办?

和你是不是博士后没有关系,在现行的法律里,任何人都是按照自然人衡量的。

  育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第五条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定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对夫妻达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对未达到晚育年龄的,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对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特殊情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对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

  第七条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系的制度,掌握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新生儿出生情况。

  第八条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当事人在领取了《生育服务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服务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补办《生育服务证》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