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小学生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例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3:22:05
求小学生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例子各位帮个忙啊,例子要具体

人民日报社收到一封陕西宝鸡某小学的学生来信。信中称他们家的许多合法权益被剥夺,恳请有关部门主持公道。信的原文如下:

我是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龙泉小学四年级(2)班学生。

我和母亲是金台区长寿镇太平堡村2组村民。1993年,母亲与太平堡村民刘洪涛(我的父亲)合法登记结婚,母亲户口随即转至太平堡村。婚后,母亲生育了我们姐妹两人。

2000年,父母离婚,我随母亲生活,户口一直在太平堡村。2006年上半年,村里分配土地补偿款,每个村民10万元,母亲和我没有份。2007年1月,金台区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干部不让我们母女参加,剥夺了我们应该享受的医疗救助。最近,村里用部分征地款为全体村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我们母女依然没有权利享受。

我母亲今年37岁,没有工作,没有土地,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我上学的费用都成了问题。恳请有关部门为我们母女主持公道,让我们享有正常村民的一切合法权利。

陕西宝鸡市金台区龙泉小学李子怡

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张帅,男,11岁,原系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立波,原告张帅之父。
被告: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
第三人:苗全收,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张帅原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苗全收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苗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苗追过去用手拽住张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张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鸡西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矿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655.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代理原告向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038.68元。
被告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及第三人苗全收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因原告扰乱课堂秩序,第三人只拽其红领巾推搡两下,有在场同学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