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 急 急 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3:25:25
在拆迁租赁房屋时,由出租人承租人根据租房协议的约定期限或约定事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协议约定不明确或租赁期限不到的,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的擅自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应采取协商或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除合同,确实解除不了的,拆迁人.房屋产权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应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对房屋产权人实行产权调换,所调换的房屋由承租人继续承租使用,原租赁合同做相应的修改。同时,拆迁房屋时,应对房屋承租人依照有关规定自行添附的房屋装饰装修.空调移机.电话.有线电视移机.水.电表过户补助及拆迁合法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等事项给予合理的补偿。
请问下上面那段话,有没有法律依据,有的话请问是哪个法律的哪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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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让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节选)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入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也叮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入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入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入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入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入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