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回答一下会计继续教育的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9:33:12
2003年6月1日,税务机关组织甲乙两个检查组队大商外贸进出口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甲组负责检查该公司存放在仓储公司的货物和存款账户,乙组负责检查该公司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检查中,仓储公司负责人以单位无违反税法的行为,拒绝税务人员进行仓库进行检查,银行负责人以税务人员未出示合法检查许可证明为由拒绝提供该单位存款资料;乙组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采取伪造虚假证明的手段两次骗取出口退税(该公司尚未交纳税款)合计2万元。税务机关以大商公司骗取税款为由对其罚款10万元。大商公司于2003年6月19日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但对处罚决定不服。
结合上述情况,请简要回答以下问题:
(1)仓储公司负责人和英航附赠人拒绝税务人员检查的理由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如果税款缴纳后,大商公司采取上述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2万元,构成何种犯罪?

会计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持有会计证的小伙伴以及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小伙伴都需参加继续教育,详情如下:
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同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60学分。

(1)仓储公司负责人以单位无违反税法的行为,拒绝税务人员进行仓库进行检查是不正确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务检查,但要符合检查程序。纳税人有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银行负责人以税务人员未出示合法检查许可证明为由拒绝提供该单位存款资料是正确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税务检查,但要符合检查程序,不出示检查证明材料,相关人员可以拒绝检查。具体要求是,检查证明必须由县以上局长签字,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税务人员同时到场进行检查。不能单人进行检查。
(2)《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税、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征管法》第二百零四条又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要看针对什么行为作的罚款,如果针对拒绝检查作的罚款,则超过了上限,是不合法的,如果针对骗取出口退税作的罚款,则刚好是上限,是合法的。
(3)如果税款缴纳后,大商公司采取上述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2万元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