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法院拍卖门面,遇前业主遗留抵房租借款,如何处理呢?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20:17:39
前业主06年把门面抵押给银行,并在房产局登记备案,07年向承租人借款2万元整,借据上注明借款抵房租。09年因前业主音信全无,经法院拍卖,(承租人知晓此事),我购得此门面,现已取得此房产证。如承租人要求继续抵房租,请问有何高招?请指教,谢谢!!

我认为前业主把门面抵押给银行手续合法有效,并且抵押时间在前,在前业主到期不履行义务银行具备合法的处置权,而你又是通过法院拍卖合法取得门面的所有权。前业主在07以门面为抵押的借款行为手续不全,不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与你无关。如承租人以此来要求抵房屋房租,你可以以上面的理由拒绝抵扣房租。可以建议承租方报警或通过诉讼解决此问题。

你可以拒绝。
我认为根据原理,债权具有相对性,他俩的协议约定只对他们有约束力。
另:根据《担保法解释》,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LZ通过法院拍卖拿到房产证,是作为合法受让人的。

让他找前业主去,和你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