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原来公司劳动合同未解除的一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9:57:48
我在原来一家外资企业做了近四年了,可今年八月份的时候由于某些原因我不想在公司做了,打了辞职报告,部门经理同意并签字了,可到了人事经理那里说我在公司已经是老员工了不让我辞职,并说让我请事家回家一个月调整心态。之后公司给我安排其它岗位,可是我走了之后两个多月了公司没有给我安排新岗位,也没有让我回去上班,也没有发基本工资,只是给我交基本的保险。我想介于这种情况公司是否违犯了劳动法。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得到相应的赔偿。请那位有学问的高人肋小弟一臂之力。非常感谢。
注:那边放假之后我为了生活在其它城市重新找了工作。会不会影响我申请劳动仲裁。

广东胡律师:

单位放你的假没有发基本工资的话是违法,你可以要求基本工资的补齐,并要求工作4年折算成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先申请了仲裁再去安排之后的工作吧,不过你这个有点麻烦是你自己已经提交了辞职报告,除非你找到人证和物证证明是人事不批你。

劳动法规定,非企业原因的劳动者离职,不享受失业金和经济补偿金待遇。你属于个人辞职,什么也不能享受。企业继续给你交纳基本社保金,说明对你不错希望你能回去上班,企业每月要承担44%的社保金额损失。如果确实不想,需回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你回家两月,超时不归.单位可以将你除名,不负法律责任,你要起诉,单位还可以要求你归还支付的一个月社会保险.算一算,那个合算.
何况你已经递交了辞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