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2:30:59
如题: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区B区, 2002年一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那个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答案是说甲市B区人民法院

可是解释时发现对显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有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原告的所在地里经常居住地不是甲市B区么 为什么答案的甲市B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

对于个人来说,法律上所说的所在地通常指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比如户籍在A地,但他最近数年一直在B地居住,则认定B地为在地),至于工作单位所在地,只针对法人诉讼的时候才会去考虑,比如公司的注册地不一定为公司住所,而是营业所在才是公司住所。

所以甲市A区有管辖权,B区没有管辖权。而对于留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提起复议的,留置地的法院有管辖权。对于其他具体行政措施不服提起复议的,做出具体行政措施的部门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答案是正确的。

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
  
⑴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⑵ 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
  
⑴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⑵ 重大涉外案件;
  
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
除了最高、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全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大量的普通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该直接到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去告状,即使去了也没用,因为一般的一审民事案件,不归他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