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管辖具体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2:07:52
包括主体和管辖机关。例如哪些是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哪些是派出机关等举例说明。有点糊涂了。
例举主体和管辖机关,谢谢。

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对行政机关复议的主管范围内的具体行政争议由哪一个行政机关来受理。确定行政复议的管辖是实现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具体地行使复议权的先决条件,同时,确定行政复议的管辖也是复议申请人能够实现其复议申请权的先决条件。

1.行政复议管辖的确定。行政复议管辖的确定,既要考虑行政复议机关有效地审理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又要考虑方便复议申请人。我国行政复议立法在确定管辖时,兼顾了以下因素:(1)既要有利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又要处理好双重行政领导体制形成的“条条”与“块块”的关系。突出专业化管理。(2)既要便于行政机关进行复议,又要充分保障管理相对人行使申诉权,便于相对人申请复议。(3)既要考虑各行政机关承担复议案件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又要兼顾各级行政机关分担复议工作量的适当与 均衡。

2.行政复议的法定管辖。行政复议的管辖从总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法定管墨守成规,一类是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由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规定复案件受理机关的管辖。行政复议的法定管辖一般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1)一般管辖。一般管辖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应当由谁由具体行政行使管辖权。对此《行政复议条例》以及有法律、法规确立的基本原则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也可以称之为“上一级管辖”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行政复议所具有的行政监督性质,也是符合行政组织系统确立的层级负责制。由于我国行政组织体系权属关系比较复杂,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纵向领导关系,也存在横向领导关系,为保证“上一级管辖”原则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合理地协调好现行行政领导体制中存在的“条条”和“块块”的关系,行政复议在立法上又区分三种情况对“一级管辖”原则作出了规定:①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行政复议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早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在我为的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行为大多数是由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大多数行政争议,都将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管辖。所谓上一级主管部门,是指设在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对下级一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有相应业务领导或者指导关系的对口工作部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