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5:3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衡量标准是什么????请知道的朋友解释一下,谢谢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情节严重标准):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没见过,你知道的话,谢谢告诉我。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彻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拘私、彻情枉法行为不以情节严重为要件,有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不止一次佝私、彻情枉法的;案发后拒不认罪的等等。“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佝私、殉情枉法犯罪行为造成重大冤、假、错案的;故意包庇重大犯罪分子的;包庇多名犯罪分子的;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