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无效条款请谈谈看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0:33:02
某合同条款:“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续订与否依据双方意愿”
请问当遇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三种情形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上述合同条款是否无效。
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应当”表明此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因此约定条款自然无效。

当然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法律是允许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楼上的意见非常正确。

在法律条文中,“应当”是“必须”的意思,而不是“可以或不可以”。

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有你所说的约定,但如果符合你附的劳动合同法的情形,用人单位必须要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只不过……现在的很多企业并没有这样执行,甚至连节假日加班都没加班工资,还说这是和企业同甘共苦,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