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工伤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23:17:11
我在今年8月7日在上班的时候被厂里的叉车把右脚压伤,造成右脚脚踝骨折,现在还不能上班,工厂对此事未做出任何的说法,我想知道我可不可以要求厂里给我工伤补偿~~!要通过什么途径呢!
我在10月21号和厂里负责人进行交谈:
我问:我在修养期间的工资(我在签定合同的时候是按记件的方式)怎么算?
她说:那你要问你们车间的负责人,他把你的工资单拿上来该怎么算怎么算。
我问:那我应不应该要求你们给我一定的生活费或补偿呢?
她说:没有的,你是怎么发生工伤的我都不知道(厂里有射相头的),你的主管又没有和我说过(在事发后老板和老板娘都去过医院)。
我问:那你是不是要陪我去做工伤鉴定呢?
她说:你又没有少什么,手指和脚趾都没有掉的。
我问:那在你的工厂出的事故你要给我一个说法?
她说:这事我不管的,你要去找你们的车间主管。
后来我无语,她这简直是耍无赖吗。我自己去做工伤鉴定好麻烦的:工伤鉴定申请表上要求:工厂的营业执照和俩个旁证人的笔录和身份证(他们都还想在这里干有谁愿意做证)
我真的不知道应该怎样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有谁来帮帮我?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需要先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可以要求,您的情况已经构成了工伤,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标准要求企业补偿。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希望我的答案对您有帮助

这个应当算是工伤,最好先到指定医院做一个伤残鉴定,保存好证据,要求对方予以补偿,最好进行协商,如果不行,就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修养期间的工资按你所在地的最低标准计算。你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