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7:51:06
A公司为生产布包向甲纺织厂发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个月内发一批布料。该传真载明了所需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A公司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A公司便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了乙厂的布料。随即,A公司又收到甲厂愿意供货的传真。为避免重复购货,A公司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但五天后,甲厂将货物送至A公司。问:A公司是否可以以未与甲厂签订合同为由拒收货物?为什么?

  不可以。
  A公司向甲纺织厂发出的传真中含有所需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这种情况下只要要约到达甲厂,要约即生效。A公司是在收到甲纺织厂的传真后才表明想要撤销,但已不可能。因为要约撤销必须在甲厂的愿意供货的传真到达前传达至甲厂。所以,A公司并不能以未与甲厂签订合同为由拒收货物。

  这里面涉及这几个合同法上的概念:

  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2.要约的效力: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3.要约的撤销:

  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注:此案例中,A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生效。只能作出要约撤销。

  4. 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