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由法院的哪个庭室负责办理财产保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0:32:25
仲裁案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由法院的哪个庭室负责办理财产保全?
是否有法律条文或者依据?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由人民法院执行局,有的地方是执行庭办理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明确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

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

  1. 启动仲裁程序前,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 仲裁程序启动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由仲裁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 财产保全由法院执行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