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案件如何实行财产保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1:54:45
我父亲和一个朋友合伙开办了一个养鸡厂,前不久,由合伙人驾车外出(车是两人合伙购买),途中遭遇车祸,造成我父亲当场死亡,驾驶员也受伤住院.
经交通肇事科认定,驾驶员(也是合伙人)应负主要责任,我父亲无责任,所以我们可向该驾驶员申请索赔,但目前就我们所知,该驾驶员拥有的财产是与我父亲合伙开办的鸡厂,其他家庭财产情况不明.目前鸡厂已经无法维持下去,经双方协商决定将鸡厂转让或变卖,变卖后的资金应该怎样申请保全?

您说的应该属于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民诉意见》第31条第1款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担保的条件,依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最好直接与对方达成协议该资金应分配给对方的部分优先偿负赔偿责任。
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