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算不算是私闯民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3:31:03
房子从房客手上买过来时,因房客还没找到住处,当时随意写了租两个月给他,如他不租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暂押一个月押金,就这样一个协议
后来他又付过两次两个月的房租,算下来是3-9月份6个月了,可到了9月底,他就一直说没有钱付房租,后到10月3日就消失了,手机没有,他老婆手机关机,电话一直没人接,到10月17日,没办法情况下,请了锁工开锁,当晚房客就回来了,说我私闯民宅,还要去告我,并要我承担刑事责任,并说家里还有可能丢东西,也要一块起诉我
我真是有理变没理了,想知道,像我这样情况够成私闯民宅罪吗
我们协议很简单,就是在当时的购房协议上写了几个字:“暂租给乙方使用,付二个月,押一个月,如要再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就这些了

不算,因为它的房租不足以达到十月份,他的物品就相当于暂时存在你的家里,他没有理,你还可以告他拖欠房租,不过这要看你们的协议了。

就该算是吧,不过双方都有错

不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