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是含属于双方违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4:15:24
合同内容为与货换货,中其中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必须在合同签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货发出."合同最后签字日期为2009年9月19日,我(乙方)2009年10月10日发出货物,而甲方一直以公司缺货为由,至今也没有发货给我.今年国庆中秋长假扣除来算实际发货日期,我(乙方)是否也属于违约?我(乙方)向仲裁部门申请仲是否有优势?能否维持合同内容约定?

一、你是否违约现在不好确定,因为没有约定合同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所以你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要分析具体情况。
二、即使不考虑同时履行抗辩权,你是受损方,也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