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文件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吗?能作为政府规章的解释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8:18:22
身价过亿,在本市拥有20多处房产,唯独缺一个上海户口。为圆“上海梦”,李华(化名)“曲线救国”,买下了位于松江的两幢别墅获得蓝印户口。然而,在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申请长达5年后,却接到了松江公安分局注销其蓝印户口的行政回复,李华遂将松江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松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1、我也经历过完全类似的案子。
2、《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3、因此,市公安局“根据《暂行规定》另外制定了相应条款,内容不便公开”,并以此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完全违反了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这一点,法官应该是很清楚的。我们拭目以待,看法院如何判决。
4、大家可以到网上搜一下,看看在全国范围内,有多少省市都明文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5、现在,上海市公安局,违反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的规章中的明文规定,将未向社会公布的“秘密”文件(或“内容不便公开”)作为注销蓝印户口的依据。
6、希望此事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公安局的做法是否违反《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是否应当予以纠正。(点击“上海静安律师”(用户资料)有联系方式)
http://sh.sina.com.cn/news/s/2009-10-21/0804119593.html
请看看新浪网的报道吧!

您好,你有些问题没有讲明白,什么暂行规定呢?什么条款呢?为何公安局注销蓝印户口?
就您目前所述,市公安局是“根据《暂行规定》另外制定了相应的条款”,须知条款不等于文件,同样,您也不能确定该条款是否属于公安局的内部工作制度,而有关内部工作制度,公安局也没必要要向社会公开。
蓝印户口不是常住户口,取得蓝印户口者,每年须进行年检,不符合年检的,公安局给予注销。那么应该能看出,蓝印户口是上海市推销商品房的一种手段,而公安局在审验该蓝印户口时,如发现该人不符合审验年检的条件,当然有权予以注销了。
您还是把案情说明白才行,这么断章取义,谁也不能说占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