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全部价款加价外费用。怎样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3:09:34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这个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我不太理解,这是怎么加在一起呢?开增值税发票的时候,是要把这些费用加在发票里开吗?那岂不是把货物单价提高了?也体现不出来是什么费用啊?应该是怎样做啊?

价外费用作为含税价征收增值税,比如不含税价格100,价外费用为11.7,税率17%。那么增值税销项税总额是100*0.17+11.7/1.17*0.17=18.7元。但是收取的价外费用不一定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要实质上收到款项就应当交销项税。收取的价外费用有可能不开票,有可能开具普通发票,一般不会开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