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手都进来,看看很难的一道案例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7:06:05
案情:
甲以毁坏情敌乙新买的汽车为目的,故意将乙交由其驾驶的汽车开下一陡峭的山崖(情敌乙本人此时也在车内乘坐,甲应当知道乙此时若坠崖极有可能发生不测)。甲在车辆将要坠崖时高呼乙跳车,甲成功跳车,毫发无伤,情敌乙虽跳车但仍然滚落山崖,并奇迹般生还。甲在上崖山呼叫乙数声后未见乙应答,以为乙已经身亡,便在未采取任何报警或呼救措施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离开,并在他人建已从山崖下救出后返回,甲在与他人一同送乙去医院救治的途中,因与乙发生争执,便趁乙不备使用石头击打乙在车祸中受伤的头部,并致使其头部再次受伤(甲的击打行为被他人及时制止)。经鉴定:乙所受损伤为轻伤,车辆完全报废,损失数万元。
问题:本案应如何定性?请给位高手各抒己见,回答时还望高手们说明详细理由,不胜感激!!!

1.对于汽车甲是希望将其损坏,并实施了行为,达到了目的。应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2.对于乙则明知滚落山崖会导致其死亡,放任不管,存在放任乙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趁乙不备时使用石头击打乙在车祸中受伤的头部,不排除致人于死亡的故意。二次犯罪对象是一人,应为一罪。这两次行为虽均未造成乙死亡的结果发生,但不应影响对甲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应为故意杀人未遂。
二罪数罪并罚。
以上见解,仅供参考。

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