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江西高校出版社抄袭,四库全书一案怎么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0:57:06
江西高校出版社抄袭北京旭日金榜教育图书出版的四库全书一案,判决江西高校出版社赔偿旭日金榜三万元人民币怎么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朝民初字第04072号

原告北京旭日金榜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9号3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霍瑞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辉,北京市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北京市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高校出版社,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96号。
法定代表人邱少华,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付晨曦,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19层。
法定代表人王汉华,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旭日金榜教育图书有限公司(简称旭日图书公司)与被告江西高校出版社(简称江西高校社)、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卓越信息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旭日图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辉、李海波,江西高校社的委托代理人付晨曦,卓越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旭日图书公司诉称:2007年,我公司组织人员编写了《小学生语文新课标 四库全书》(简称《小》书),系该书的著作权人。2008年11月19日,我公司在卓越信息公司处购买到了江西高校社在2008年7月出版的《新课标小学语文 四库全书》(简称《新》书)。《新》书与《小》书相对比,在编写体例、结构以及内容上均有大幅抄袭,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卓越信息公司未尽审核义务,也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江西高校社和卓越信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追回并销毁侵权书籍《新课标小学语文 四库全书》;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支付律师费1.5万元和购书费39.4元。
江西高校社辩称:第一,旭日图书公司不是《小》书的著作权人,并非适格的主体。旭日图书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15日,而《小》书的第一次印刷是在2006年2月,显然旭日图书公司不可能是《小》书的权利人。第二,我社在出版《新》书时,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构成抄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