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劝差生退学,如学生后悔,学校或老师有没有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7:10:23
我有同桌还没有读完高三就退学了,是老师劝退的.退学后,我们那一届的少数民族考生都因政策照顾,全部考上了大学,我同桌是少数民族,现在他非常后悔.请问:学校劝差生退学,如学生后悔,学校或老师有没有责任.能否要学校或老师赔偿精神损失.

不行,因为是劝退,你同学自己做出了这样的决定,所以后悔也没用,此外,高中不是义务教育所以没是什么问题

含遗憾,这是不行的。精神赔偿是特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释〔2001〕7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