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谁有这份文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6:14:29
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98)59号,这份文件谁有?

我找了三个搜索引擎才找到了手机电子版的,然后又下载了手机电子阅读器PC版后,给你读出来的。
真是难啊~~
================================================
全文
================================================
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通字[1998]59号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明确派出所与刑侦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形成职责分明、协调配合的工作关系,提高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能力,现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派出所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立即接受,认真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记录人和报案人要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接受案件时,应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填表内容应真实完整,并注意保存或随案移送。对巡逻盘查、现场抓获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刑事案件线索,也应照此办理。
二、派出所应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接受控告、举报时,应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派出所受理案件后应及时将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刑侦部门。
四、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和公民报案,有发案现场的,应迅速赶到现场。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和危及群众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果断地予以制止,并注意疏散群众,保护现场。发现受伤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将其带至派出所盘问、检查。现场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通报有关部门。
五、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时,依法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留置的,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对需要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六、对辖区内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侦查的案件,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查明的案件,应由派出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