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开来不可撤消信用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21:49:25
国外开来不可撤消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5005.12.31.议付有效期为2006.1.5.我方按规定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5.12.10.的提单。当我方备齐单据于206.1.4.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绝付款,问银行拒付的理由 是否合理,为什么?

按照UCP500、600的规定,如果没有明确提单日期后的交单间隔时间,则默认最长交单间隔为21天;

上述案例没有明确说明规定的间隔时间,因此基本可以认定原信用证没有规定,实际交单失效,银行可以拒付。

信用证中如果规定最迟装运为2005.12.31 而效期为2006.1.5 在假定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很专业的前提下,条款中还应该规定最迟交单期为5天。
假使条款中真的没有规定的话,应该默认为21天。
所以无论如何,楼主的单据因为过交单期而被拒付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