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冷拉是不是被禁止了~有什么文件吗?江苏地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13:26:40
如题

关于进一步遏制“调直拉伸拉长热轧带肋钢筋”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的通知》

锡质监字[2009]05号

各相关单位:

近期检查发现,我市部分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调直拉伸拉长热轧带肋钢筋”现象似有抬头,进入4月份以来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小规格带肋钢筋检测结果不合格报告样品数量已达12只,现场原材料监督抽测结果也不容乐观。据相关生产单位反映,生产商将8-14mm的盘螺以盘条重量交货方式销售给贸易商(加工企业)后,部分贸易商(加工企业)将其调直加工(包括冷拉)后以直条长度交货方式销往相关建设工程项目使用,但盘条加工成直条,特别是过度冷拉后,影响钢筋的屈服拉伸性能,钢筋的延伸率达不到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造成了严重的隐患。
根据《江苏省打击违法调直拉伸建筑用钢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苏整规〔2008〕1号)要求:“坚决铲除调直拉伸拉长热轧带肋钢筋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采购和使用调直拉伸拉长热轧带肋钢筋的建筑工地和施工企业”。为此,我们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把材料采购供应关,严禁采购“调直拉伸拉长热轧带肋钢筋”,禁止“调直拉伸拉长热轧带肋钢筋”进入施工现场。
2.材料采购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在钢材进场时应规定复验检测,并认真检查钢材“出厂质量证明书”、“标牌”及供货合同,“出厂质量证明书”应为原件或由贸易商在“出厂质量证明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签注相关信息以保证可追溯性,特别应检查“出厂质量证明书”中“交货状态”是否与实际一致,必要时应联系生产厂家直接调阅“出厂质量证明书”原件,发现虚假“出厂质量证明书”或交货状态与实际不一致时,应立即作退货处理,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开展热扎带肋钢筋(规格8-14mm)进场复验检测时应增加“重量偏差”或“内径”等检测项目,一旦发现重量负偏差超过7%或尺寸偏差超过规定要求,判为不合格材料时,应立即按规定报告监管部门。
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查各方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中的行为,检查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情况,发现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