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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6:58:36
在下有位阿姨,年纪45岁左右,在现在的单位工作了有5年时间,但是他们的单位都是以一年一签合同并且是零时工性质的。只是最近将年底单位将她们的工作移交给物业公司活着是突然解雇他们。现在这位阿姨觉得他们(一共好像有5个左右)这几年薪资少,应有的年假和固定假期没有双休,并且按照劳动法好想工作5年已经算是长期,若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突然解除合约活着是终止以后不再续约,阿姨是否可以得到补偿,那么补偿又是什么。((⊙o⊙)哦还有那个养老保险金的问题,貌似单位少报销一年的。)
希望相关人士可以回答,上述资料也不是很全,具体我也不清楚,旦希望知者尽量多答,但是不要连篇黏贴。
或者请告知相关的法律知识,谢谢。

你阿姨的单位属于无故在劳动合同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所禁止的违约行为,是可以并且应当得到相应赔偿与补偿的,具体项目如下:
  1、你阿姨可以要求单位补缴保险金(不是补偿给你阿姨个人而是补交给社保机构)。
  2、你阿姨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算法是工作期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所以你阿姨工作期限满五年单位应当补偿五个月的工资,工资基数是以你阿姨工作期间实际平均月工资数进行计算。
  3、如果你阿姨的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42条的规定,或者没有依照第43条规定的程序进行解聘,又或者你阿姨具有第42条规定的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时你阿姨有权要求单位给予双倍经济补偿,也就是你阿姨可以拿到十个月的工资。
  4、如果单位在劳动解除合同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阿姨,还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我把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给你,你自己去对照看以下你阿姨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应该不算是连篇黏贴吧)。
  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