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被处罚人处罚过后他们才叫当场的人在处罚书上补签了在场人的签名违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0:53:06
当时几个干警来抓我的时候 他们在喝酒 其中一个警官拿出一张烟盒那么大的纸出来叫我签字〈距离我有2米以上,也没展开〉 也没宣读其中的内容是什么 只是叫我签字 由于我不知道他的是什么 所以我没签字 在我被拘留的时候我还不知道被拘留多少日 也没有告知我的家属我被拘留
拘留我以后 15天左右 我提起了行政复议 这时他们才叫当时在场的两个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签字的两个人都可以证明不是当天抓我的时候签的字〉 这违法吗 能推翻他们的决定吗? 注:我是被陷害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除应该让你当场签字外,还应在行政处罚前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否则行政处罚无效,公安机关须承担败诉的后果。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的行为肯定是违反了法定程序,但是在复议过程中最好着重强调事实上的理由,而不要只关注程序违法问题,因为在实践中程序问题行政机关基本很少考虑。
此外,行政复议成功的可能性不大(这是从全国情况看),最好做好诉讼的准备。

程序上不对,你可以去主张你的权利。但是注意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