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可否跨年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4:45:07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四项,其中计划生育活动费到底包括支付什么资金,如果当年转移支付资金未花完,可否结转下一年度再支付,还是到年底统一转回财政,冲减支出,平衡预算。请详细答复,盼!

7月27日 14:42 以下是浙江的计划生育条例:
  第九条 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要求生育的,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2、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婚后五年不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4、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两个子女已丧偶的;
  7、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满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十条 农民除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有生育要求的,也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3、兄弟两人以上,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4、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一条 人口稀少山区的农民和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本人要求再生育一个的,在省下达的人口发展规划指标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安排。

  你说的好象是第11条,不知道你是不是符合上述标准之一。
  如果不符合上述认识条件而生育二胎,罚钱是肯定的,视地区情况而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征收超生子女费。
  1、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连扣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工资,连扣五年。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超生子女费应按上述比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工商管理、税务、劳动服务等部门予以协助。
  2、农民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超生子女费,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具体征收的数额、年限和办法,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再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