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适用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3:42:25
对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些情况不适用,比如脏物,还有哪些其它的?请帮忙说明

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失散动物,货币,禁止流通物(毒品 武器。。。)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善意第三人,首先,物要合法,是允许流通物。赃物就不行。然后即使交易另一方的交易行为不合法,只要你是善意购买,即使后来追究,你也能拥有该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具体来讲就是对对方之违法意思不知情,然后按符合市场价格的价钱购得物品。程序合法,即为善意取得。

反之。违反正当情况的就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