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管辖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7:56:57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什么是必要的时候?

还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

什么是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情况?

比如有较大的教育意义的案件

这取决于检察院向哪个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公诉机关起诉了,案件就由这个法院管辖了。

举个例子,陈良宇案件,天津中院审的,为什么不是上海中院,因为有“关系”存在。这种就是更为适宜的情况。
一般来说 ,居住地的法院更了解嫌疑人的情况。这也是更为适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