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遗留包烧费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0:41:34
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家现在居住的是老房子,是上辈人当时由于种种原因欠交的包烧费,现在要在我们这代人来解决.
问题是今年的包烧费我们去交,由于物业刚刚换了新的锅炉必须补齐以前的包烧费不然就关栓,关栓后当年的费用也按全年交,我想这样合理吗,还有我是不是可以交当年的包烧费,(我们自从分户后我们以前也是这样交的).
谢谢了,盼回复!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供暖单位的收费对象为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私产住户的产权人,因为您房子何时过户或者如何过户的相关信息供暖单位并不掌握,因此供暖单位都是以房子这一实体作为收费依据的,也就是说您的房子无论是您居住后的欠费还是以往遗留下来的供暖费,供暖单位都有权向现在的居住人收取,而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供暖单位可以自您欠费的30天后加收日千分之的供热滞纳金。
至于您所说的只交当年不交陈欠热费的做法,个人不推荐您这样做,这样会产生大笔滞纳金会给您以后的生活带来不便,至于具体能否这样做需要您与负责您供暖的单位进行协调。
另外,《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供暖的收费日期是每年的5月1日到10月20日,逾期30天不交,供暖单位有权对住户进行限热、停热,所以如果因您没有按时缴纳供暖费而导致供暖单位对您家停热,您最后仍需交纳这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