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只限定于刑事诉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0:15:38
如题。对于其他诉讼中涉及伪证、毁灭伪造证据等有什么处罚规定??急。

之所以刑事诉讼中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这些罪名侵害的是国家公权力,对抗的是公诉机关,影响国家机关的裁判,所以受打击。
对于民事诉讼的,没有这样的规定。

伪证会给诉讼带来严重的后果,是任何涉及诉讼中法律所不允许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就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四)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的……”。
因此,对伪证的处罚也广泛用于行政、民事等诉讼案中,如果情节严重就会构成犯罪,依法会受到刑事的处罚。

刑法第306条的这个规定,实际上是致全体律师于不信任的角色,刑事诉讼的其他公检法三家从来就是认为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窜供,翻供等等都是律师在其中的作用,所以,要限制律师的作用,使他们不愿、不敢努力做好刑事辩护工作,对我国的法治的发展贻害无穷。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类似问题仅仅是拘留、罚款、警告等等,轻的很,好像对国家法治的危害,属于比较轻的程度似的。

情节严重构成伪证罪